具体来说,新《处罚办法》有以下16个方面的重点
1、延长生态环境处罚立案时限
新《处罚办法》第18条将立案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内”,同时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的规定。
2、处罚决定的时限从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九十日”。
3、新增“中止”“检测”“评估”和“认定”均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4、明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限。
明确了陈述申辩的时限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明确了听证的时限,也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5、明确十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的界定。
6、补充生态环境处罚的种类。
7、新增电子数据可作为处罚证据。
8、细化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
9、新增监测报告、鉴定意见要告知当事人。
10、增加生态环境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
11、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2、明确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13、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4、细化处罚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15、完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16、新增核与辐射领域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