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些人将《环境保护法》视为中看不中用的假把式,认为干点违法的事没什么。那,这些人真是想“少”了!不信看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这个条款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环境法的第六十三条,通俗地说就是如何让第六十三条更具可操作性,日前,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更让以身试法的人,明白了哪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让你摊上被行政拘留的事。
一、未环评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 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未取排污证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 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 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违法排污数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2. 渗井、渗坑:是指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3. 灌注: 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且慢翻篇,《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还包括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 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 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另外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四、禁产、用农药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