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部署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 -威尼斯2299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7-23 15:56:54
2020年6月30日上午10点,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1、部署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降低o3污染,生态环境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部署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
攻坚行动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三个治污”“五个精准”,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精准治污。在问题上聚焦当前vocs治理中存在的源头替代不足、无组织排放严重、治理设施简易低效、监测监控不到位等突出短板;在时间上聚焦o3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以o3超标天数占全年70%左右的6-9月为重点管控时段;在区位上聚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数占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数的28%,o3超标天数占全国总超标天数的70%;在对象上聚焦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和企业集群;在措施上突出源头减排和过程管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并重,对全流程、全链条、全环节分别提出管控措施。
坚持科学治污。生态环境部将通过卫星遥感手段开展重点区域甲醛、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遥感监测,筛选vocs治理重点关注区域。充分运用走航监测、手工采样监测以及vocs溯源分析等手段,确定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以及物种名录、行业名录、排放环节。在物种上聚焦到烯烃、芳香烃、醛类等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物质;在行业上聚焦到vocs活性物质排放量大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在排放环节上聚焦到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生产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以及敞开液面逸散。
坚持依法治污。严格依法监管、依法治理,不涉及关停、错峰生产、应急管控等强制性措施,严格落实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不搞“全覆盖”“一刀切”,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
按照攻坚方案要求,7月-9月,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以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紧盯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
此外,为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帮扶和指导,生态环境部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组织编写了面向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面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面向社会公众的《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问答》等1套3本书籍,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发放,并在部网站提供电子版下载链接。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树立标杆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通过攻坚行动,推动我国vocs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降低,夏季o3污染得到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夏季优良天同比增加,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2、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套:我想问一下,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一年,我想了解一下今年发生的疫情对依法治污产生了哪些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条件下,生态环境部如何做好依法治污?
别涛:谢谢您的提问,这是当前社会很关心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党组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了学习讨论。
必须说明的是,一直以来,“依法治污”始终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就包含了严密法治观。这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噪声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生态环保领域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方面“有法可依”,这就是“依法治污”取得的重要成效,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这一阶段,突出要求“依法治污”,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上一份生态环境保护的满意答卷。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环境污染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动摇、不松懈,就是要继续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对违法排污要依法惩处,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破底线、“不能搞下不为例”,要切实树立环境法治应有的权威。
突出“依法治污”,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更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权之下、在法治轨道之上,更加全面、更加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生态环保的工作职责。一方面,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以各种理由“不作为”,逃避责任、放任违法;另一方面,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条件,不允许乱作为,不能肆意减损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方面进行审核,避免因“红头文件”和行政处罚的任性、不合理,切实保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突出“依法治污”,与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是一体的、相互呼应的。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完全可以更加主动探索创新、采取更多有效的、管用的“招数”,来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为服务好复工复产,支持好“六保”,生态环境部最近出台一系列文件。其中,实施了两个正面清单,一个是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另一个是监管执法的正面清单。这两个清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全面落实“六稳”,推动复产复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具有积极作用,是便民的措施。同时,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绝不等于放松监管,更不是放任不管。两个正面清单的核心在于实现监管方式的优化创新,提高针对性,对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对守法的企业要给予充分的信任,减轻企业的负担,这是环保监管手段的创新,是服务于社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谢谢。
3、华夏时报:全国人大最近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请问《民法典》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意义?
别涛:《民法典》的颁布,全社会都很关注。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署名文章,深刻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中。这个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它独特的重要作用。
其中有一些规定我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