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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四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暂行细则 -威尼斯2299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05-26 10:56:54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予以治理。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充分发挥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作用,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起草了《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范围,规范投诉办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为有效保护我省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撑

     

     

     

    《实施细则(暂行)》具体规定细化了哪些措施?

    一起来了解下!

     

     

    01

     

     

    谁适用于《实施细则(暂行)》?

     

     


    中小企业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及其办理,适用本细则。

     

     

    02

     

     

    怎样投诉才会被受理?

     

     


     

    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投诉平台”)受理有关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将协同做好投诉指引工作。

     

    投诉人根据本细则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按照一事一诉的原则进行。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在投诉时需将债权(债务)人信息、相关合同、涉及金额、延迟付款时间等信息录入“投诉平台”。

     

    ★投诉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投诉材料:

     

    1.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意!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 

     

    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投诉材料且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办理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办理部门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投诉平台”等途径告知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03

     

     

    《实施细则(暂行)》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范畴。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按照违约拖欠账款单位的类别,有针对性提出切实可行、精准适用、力度大的惩戒措施。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提出限制措施;针对大型企业,在政策申报、示范表彰、百强企业评选等方面提出限制措施;对违法主体形成有力震慑。

     

    总之,《实施细则(暂行)》在认真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同时,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创新性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注重发挥社会服务力量,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动机制,强化违约拖欠的惩戒力度,切实提升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暂行)》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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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予以治理。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充分发挥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作用,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起草了《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明确投诉受理范围,规范投诉办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为有效保护我省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撑

     

     

     

    《实施细则(暂行)》具体规定细化了哪些措施?

    一起来了解下!

     

     

    01

     

     

    谁适用于《实施细则(暂行)》?

     

     

    中小企业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及其办理,适用本细则。

     

     

    02

     

     

    怎样投诉才会被受理?

     

     

    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投诉平台”)受理有关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将协同做好投诉指引工作。

     

    投诉人根据本细则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按照一事一诉的原则进行。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在投诉时需将债权(债务)人信息、相关合同、涉及金额、延迟付款时间等信息录入“投诉平台”。

     

    ★投诉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投诉材料:

     

    1.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意!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 

     

    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投诉材料且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办理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办理部门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投诉平台”等途径告知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03

     

     

    《实施细则(暂行)》加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范畴。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按照违约拖欠账款单位的类别,有针对性提出切实可行、精准适用、力度大的惩戒措施。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提出限制措施;针对大型企业,在政策申报、示范表彰、百强企业评选等方面提出限制措施;对违法主体形成有力震慑。

     

    总之,《实施细则(暂行)》在认真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同时,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创新性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注重发挥社会服务力量,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动机制,强化违约拖欠的惩戒力度,切实提升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暂行)》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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