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4月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蒲江县国红造纸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蒲江县国红造纸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但该纸厂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基准和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蒲江县国红造纸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