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瓦楞纸、蜂窝纸的生产,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未立即改正,被处以罚款30万元。
一、偷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未改正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16日,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的造纸生产线正在生产,使用木材作为燃料,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6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再次检查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发现其造纸车间仍在生产,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后由15米烟囱排放,未按照该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求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处以罚款叁拾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4月3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0年4月20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对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普遍原则适用2018年版裁量标准确定处罚金额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因已经调查核实清楚,故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版)》,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德阳市新龙安纸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