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集体商标所指定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竹浆纸”集体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竹浆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本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竹浆纸”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商标权属于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
第四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
第二章 “竹浆纸”集体商标产品的品质
第五条 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产品品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gb/t 20808(纸巾纸)、gb 20810(卫生纸)、gb/t 22865(牛皮纸)、gb/t 24988(复印纸)、gb/t 24322(漂白硫酸盐竹浆)、qb/t 4509(本色生活用纸)、qb/t4032-2010(纸杯纸)等标准要求和下列部分产品单独的质量标准要求:
1、漂白竹浆 :亮度(80-87)%,耐破指数≥3.5pa.m2/g、抗张指数≥50n.m/g、水分(10-20)%、灰分≤0.8%、特性粘度≥600ml/g、尘埃度≤80mm2/kg(0.3-099 mm2)、≤40mm2/kg(1.0-4.99 mm2)、0mm2/kg(>5.0 mm2);
2、本色竹浆 :按表1执行
表1 本色竹浆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规 定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机械强度(打浆度45оsr、抄片定量60g/m2时) 抗张指数 ≥ 耐破指数 ≥ 撕裂指数 ≥ 耐折度 ≥ |
n·m/g kpa·m2/g mn·m2/g 次 |
55.0 2.60 7.30 22 |
50.0 2.30 6.50 18 |
45.0 2.00 6.00 15 |
|
尘埃度 | (1.00~4.99)mm2 的尘埃 ≤ ≥5.0 mm2的尘埃 (1.00~4.99)mm2 的纤维束 ≤ ≥5.0 mm2的纤维束 |
mm2 /kg | 50 不许有 200 不许有 |
100 不许有 500 不许有 |
200 不许有 800 不许有 |
粘度 ≥ | ml/g | 1000 | 900 | 800 | |
卡伯值 | / | 12±2 | 13±3 | 16±3 | |
灼烧残余物 (灰分) ≤ | % | 0.90 | 1.20 | 1.50 | |
d65亮度 | % | 36.0±2.0 | 36.0±3.0 | 36.0±4.0 | |
交货水分 | % | 10.00~20.00 | |||
销售质量计算水分 | % | 10.00 |
3、“竹浆纸”产品的竹纤维含量须100%,产品的竹纤维含量达不到100%时,该产品不得称为“竹浆纸”和使用“竹浆纸” 集体商标。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纸浆生活用纸》团体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竹浆纸”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四川省范围内生产的产品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必须提交具有cma证书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竹纤维含量报告;
2、申请领取集体商标标识,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3、交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
第七条 非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不得使用该集体商标,如需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当先成为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再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退出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时,自退出之日起不得再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九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被终止会员资格时,自被终止会员资格之日起不得再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四章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进行产品推广和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竹浆纸”集体商标产品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竹浆纸”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竹浆纸”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竹浆纸”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
4、会员单位销售的产品竹纤维含量达不到100%时,不得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
5、会员单位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竹浆纸”集体商标,如产品质量达不到“竹浆纸”集体商标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经行政管理部门曝光或查处的产品,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督促会员企业对该产品质量进行整改,整改后的产品经具有cma证书的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如整改后产品经检测仍不合格,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有权收回该产品“竹浆纸”集体商标的使用权;
6、四川省造纸行业协组织制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竹浆纸”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是“竹浆纸”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会员单位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
3、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委托有cma证书的产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检测判定;
5、维护“竹浆纸”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对“竹浆纸”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非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或相同近似该商标的,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必要时按伪劣产品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未按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管理费、会员费等费用的, 视为该会员单位自动退出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有权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识,并要求其支付未缴纳管理费、会员费等费用期间的集体商标使用费。会员单位自动退出之日起生产的产品使用集体商标的, 协会有权按侵权处理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所有会员单位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竹浆纸”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竹浆纸”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产品检测,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竹浆纸”集体商标产品的声誉,维护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
四川省造纸学会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生活用纸分会
四川省造纸学会
四川省造纸行业协会生活用纸分会